2019年10月的一天中午,唐某某来到徐州市泉山区一个老小区,经过踩点,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进入刘某某的家。随后他在床头柜抽屉内翻到了某名牌黄金转运珠一串三颗,揣进兜里扬长而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认定,被盗饰品价值人民币2670元。
2020年3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唐某某提起公诉。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具有累犯、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院最终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