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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胡某某受贿、行贿一案获一审判决
2020-05-25 13:53: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胡某某受贿、行贿一案获一审判决。2010年至2019年,胡某某在担任徐州市泉山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王某某、张某甲等人索取或收受人民币5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的房屋一套,为他人谋取利益;2016年底,胡某某为了在某社区征地拆迁中能多分得补偿款,让泉山区某街道人大主任张某乙(另案处理)帮忙,安排泉山区某街道办事处与自己再额外签订一份拆迁补偿。2017年某日,胡某某将上述额外签订的协议中人民币26万余元补偿款领取后,送给张某乙13万元。近日,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胡某某退缴赃款27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