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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韩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提起公诉
2021-02-22 11:03: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韩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提起公诉。2020年10月,在徐州市泉山区某饭店内,韩某某与胡某某同桌吃饭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韩某某拳击胡某某面部及身体,致胡某某受伤。经鉴定,胡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