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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史守芳受贿、贪污案获二审判决
2021-05-28 13:31: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史守芳受贿、贪污案获二审判决。2009年中秋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史守芳利用担任陕西郭家河煤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徐州矿务集团贵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量确认、工程款支付以及设备维修、采购付款等方面为陕西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徐州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企业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承兑汇票、购物卡、金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约476万元。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间,史守芳利用担任徐州矿务集团贵州能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工程劳务费、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等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折合人民币共计约299万元。2020年12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史守芳犯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350万元。史守芳不服,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