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应否赔偿精神抚慰金
2017-11-22 11:25:00  来源:

  20144298时,王海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志文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志文当场死亡。警方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海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100万元的第三人责任商业险。2014722日,王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害人李志文的近亲属李丽等四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辉煌物流公司赔偿丧葬费25639.5元,死亡赔偿金6507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862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其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丽四人死亡赔偿金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在第三人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590760元,丧葬费2563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862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2500元。

  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不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法院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呢?根据《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据《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而《解释》第155条第3款是将驾驶机动车人员致人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作为第138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本案不同于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于法有据。

     (《检察日报》2017218 作者:高岩岩)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