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亟须厘清边界细化规则
2017-11-22 11:27:00  来源: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21日《新京报》)。

  完整的教育,既包括赏识教育,也包括惩戒教育。目前提出教育惩戒,一定程度上源于不时发生的中小学欺凌和暴力事件。尽管一张张照片、一幕幕视频令人惊诧不已,但目前的教育和法律体系似乎无能为力。无论是刑事处罚,还是治安管理处罚,都难以覆盖这些未成年人群体。我国未成年人法和义务教育法也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这种规定虽然保护了肇事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批评教育无关痛痒,为他们继续欺凌施暴埋下了伏笔。

  如今,《办法》将教育惩戒权纳入学校管理权限,是一项有益的探索。虽然在上位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惩戒权,但在我国各类法律法规中都明确定位了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的权利。原则上来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每个学校都可以采取各具特色的教育方式。但是,教育惩戒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和领域,处理不好,容易演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碰触社会的敏感神经,将涉事学校和教师推上风口浪尖。因此,目前亟须要做的,不是仅仅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更要厘清教育惩戒的边界、细化规则。

  笔者注意到,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虽然也提到了教育惩戒,但对教育惩戒的方式手段采取了广义的表述,既包括学校可以采取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转入专门学校就读等措施,也包括政府收容教养、行政刑事处罚等法律手段。其实,教育惩戒更多的是解决学校和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法,如果内涵外延太广,反而弱化了教育惩戒的作用。笔者认为,教育惩戒既不同于法律惩戒,也不能走向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误区,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的边界在哪里,学校和老师到底可以采取哪些合法的手段来惩戒学生。

  在设置惩戒手段时,我们要结合学校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既要保证教育惩戒措施合乎法度、行之有效,又要使惩戒措施与过错程度相当,保持适度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育惩戒的前提是尊重学生、理解学生、爱护学生。这是一切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制定实施教育惩戒细则过程中,既要以法律来保障惩戒的顺利实施,又要防止为了惩戒而惩戒,滥用惩戒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检察日报》2017222日  作者:王成艳)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