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罚金早入国库
2017-11-22 11:43:00  来源:

 

检察官同志,罪犯李月娥财产刑执行一案涉案款现已全部上缴国库,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接到法院回函及财政收款凭证的那一刻,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苗科长的脸上露出了笑容。

 

  2016年底,为切实加强对法院刑事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泉山区检察院与该区法院会签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刑执行及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派驻法院执行检察工作室实施办法》等文件,在全市设立了首家派驻法院执行检察工作室,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对法院执行行为实现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很快,李月娥一案便进入执检检察官的视线。李月娥犯诈骗罪,于2015319日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自判决生效后至今,李月娥一直未缴纳罚金,其本人目前在南通女子监狱服刑。

 

  根据上述案件信息,检察官调阅了原案侦查卷宗;通过与该案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并到区法院执行局核实该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最新执行情况。为了查实李月娥的实际财产执行能力,检察官前往李月娥的服刑场所南通女子监狱,与其进行面对面交流,就完全履行财产刑可能产生的积极意义等对其进行法律释明。李月娥最终向检察官提供了自己在广东省台山市某银行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检察官回到徐州后,执检科结合前期调查及询问情况,向该区法院执行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被执行人李月娥尚未缴纳的罚金及时予以追缴,同时加快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被执行人的移送、审查立案及查控工作进度,随时追缴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很快就该检察建议给予了回复,并派专人前往广东省台山市进行资金冻结及划扣,执检科检察官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执检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继续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开拓办案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特别是注意通过监督纠正涉案数额大、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强化检察监督效果,起到引领示范作用。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让检察官对于让罚金颗粒归仓充满信心。


 (《检察日报》201783日 作者:王培)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