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交通事故无责并不免除民事侵权赔偿
2017-11-28 10:49:00  来源:

  2016年10月,方某乘坐张某经营的客车,途中颠簸,方某担心客车顶上自己捎带的货物安全,遂下车查看。这时,右后方李某驾驶轿车过来,将方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方某和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 

  后因赔偿问题,各方未能达成协议,方某将李某及客车经营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2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在事故认定中无责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相适应的按份责任。本案张某的不作为与方某和李某两人的作为三个外因共同作用,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即方某受伤。因此,三人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据专业技术对交通事故的成因作出的一种技术性认定,是一种事故成因分析,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责任中指称的责任内涵。 

  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是就方某、李某二人的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认定,而未涉及张某的不作为行为与方某、李某的作为行为相互结合与方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对该案赔偿责任的分配,既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又不能将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与方某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没有站牌、没有停车标志的马路上,方某下车看货物,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作为承运人,张某没有制止,其对运输途中的乘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0%为宜)。李某是此次事故的直接侵权责任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承担45%的民事责任,方某本人承担45%的民事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检察日报》201799日 高岩岩)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