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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暖气温度不达标怎么办?
2019-11-25 11:09: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成艳

  2018年11月初,马先生一家在供暖试压前搬离居住的房屋。同年11月10日,热力公司在提前一周告知业主后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暖气试压,由于马先生室内阀门漏水,造成木地板、踢脚线等损坏。马先生与热力公司因为财物损坏赔偿及暖气费问题发生争执。2019年5月,热力公司起诉马先生,请求判令支付2015年至2019年4个采暖季的供暖费、违约金,共计13203.4元。马先生辩称,一是没有与热力公司签订供暖合同;二是屋内温度不达标,并提供了自行测试的温度记录;三是屋内阀门漏水致使财物损坏;四是2015年暖气费已过诉讼时效。2019年9月,法院判决马先生支付暖气费及违约金13203.4元。

  又到供暖季,暖气温度如果不达标,或者暖气漏水造成损失,作为用户该如何承担举证责任呢?

  问:业主没有与热力公司签订供暖合同,双方存在供暖合同法律关系吗?

  答: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暖公司向热力用户提供热力,热力用户向供暖公司支付暖气费的合同。一般来说,供热公司与用户之间应该签订《供热服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解决途径等明确约定。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用户数量过多,工作量过大,往往并未签订合同或者由热力公司直接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本案中,马先生已经接受了热力公司提供的供热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热力公司作为供热单位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马先生作为热力用户应当交纳相应的供热费。

  问:房屋内温度不达标,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答:热力公司与采暖用户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合同双方需完全履行义务,采暖用户有权监督热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供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马先生主张供热温度不达标,理应提交第三方的测温记录或者由热力公司和用户共同签字确认的测温记录。如果仅仅是用户自行测试记录,因并没有得到热力公司的认可,不能证明温度不达标,马先生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

  问:暖气漏水,责任如何承担?

  答:暖气漏水发生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比如相关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若因操作不当或压力过大造成漏水,应由操作单位负责;再如,试水时是否尽到了通知业主的义务,是否要求业主家中留人。如果是阀门开关、堵头封堵、管道接口松动等问题导致漏水,则要区分管理者是谁。在居民住宅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暖设施由热力公司负责维修和管理,已经分户供热的热力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应由用户管理。本案中,在热力公司提前告知,且操作规范的情况下进行试压,由于业主马先生自身的疏忽大意,未对家中暖气阀门进行定时维护导致漏水,与热电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该由马先生自行承担财物损毁的责任。

  问:2015年暖气费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暖气费用的特殊情况在于,虽然是按年度分期缴纳,但暖气费作为债务的一种,符合同一笔债务整体性和唯一性的特性,给付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的诉讼时效原则。本案中,虽然马先生拖欠的是2015年至2019年的暖气费,但马先生的拖欠行为是一种持续发生的行为,该欠费事实处于连续状态之中,故暖气费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9年供暖季结束时起计算,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