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发还被害人涉案财物的公告
我院办理的薛峰、张海华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我院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泉检扣决〔2024〕4号扣押决定书,决定对薛峰、张海华的亲属代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予以扣押。该案一审生效判决载明退缴的上述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发布认领公告,请涉案资金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财产合法证明,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联系,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认领。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我院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扣押的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公告期满。
联系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36号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徐国翔
联系电话:0516-68963965
特此公告。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