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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
2018-10-29 14:50: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2017年9月20日,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C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泉山区某小区东门附近时,撞倒站在路边的被害人韩某某及其电动车,致韩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拨打“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出警后,要求胡某某出示驾驶证、身份证,胡某某出示了姓名为其本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经对比,上述证件均系伪造的虚假证件。随后民警依法抽取胡某某静脉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3.8mg/100ml血。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