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州市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刘杨(正处级)贪污、受贿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刘杨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犯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万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杨在担任垞城电力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期间,利用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及审批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采用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垞电公司的公款,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被告人刘杨利用担任垞城电力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供应、煤炭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83万余元、美元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