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至2018年10月间,魏某某发现部分仅具备在邻省从事出租车运菅资格的人员违规在徐州市泉山区某医院附近从事运营活动后,采用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相要挟、强行截堵车辆恐吓威胁等方式,向上述从事出租营运人员以每月交纳数百元或每车次交纳5元不等的标准强行索取“管理费”,累计达33万余元人民币。
2020年1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魏某某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魏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魏某某具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的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且被告人魏某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魏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