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泉检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孙冰冰,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8********,汉族,中专文化,**物流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社区**路**(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镇**村**号)。被告人孙冰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21996********,汉族,本科文化,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市**区**区**街**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城**栋**)。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85********,满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龙口市**服饰厂打工,住山东省龙口市**花园**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屯**号)。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97********,汉族,中专文化,徐州**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街道**园**(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冰冰、甘某某、付某某、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孙冰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采取网络联系、物流邮寄的方式向被告人甘某某、付某某、单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售香烟,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89710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采取网络联系、物流邮寄的方式,从被告人孙冰冰处购买香烟,并向姜某甲、欧某某等人出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38610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采取网络联系、物流邮寄的方式,从被告人孙冰冰处购买香烟,并向陈某某、蒋某某等人出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6858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采取网络联系、物流邮寄的方式,从被告人孙冰冰处购买香烟,并向宗某某、姜某乙、赵某某等人出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8052元。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别,从证人赵某某处扣押的中华(软)、黄鹤楼(硬1916)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四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孙冰冰主动退赃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甘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付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单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孙冰冰、甘某某、付某某、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付某某、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冰冰、甘某某、付某某、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中被告人孙冰冰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甘某某、付某某、单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丹
检察官助理:宿世欣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冰冰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甘某某、付某某、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