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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的李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获一审判决
2020-10-27 09:26: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的李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获一审判决。2019年8月,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LG****的小型面包车行驶到泉山区某地时,遇交警设卡检查。李某某将附有自己照片名为“田某某”的信息内容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出示使用,被交警发现并扣押。后经安徽省宿州市交通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李某某所使用的上述驾驶证非该所核发。最终,泉山区人民法院以使用虚开身份证件罪判处李某某单处罚金两千元。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