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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胡长兴受贿案获一审判决
2021-07-29 16:13:00  来源:

  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胡长兴受贿案获一审判决。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长兴利用担任新疆天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便利,50余次收受财物290万余元,为他人在煤炭钢材销售、工程款拨付、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胡长兴有期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