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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召开刑事申诉案公开答复会
2017-06-26 17:03: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68日,泉山区检察院对于某某不服法院刑事判决申诉案进行公开答复。市院控申处处长魏秀清、副处长胡新华到会主持并指导,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区委政法委、申诉人所在社区代表与会监督,各县区院控申科派员观摩。

  申诉人于某某由法院裁定以抵款方式获取沛县金贸广场2111号房屋。白某某系该房的承建商,因与开发商之间发生工程款纠纷,经徐州中院达成调解,白某某以此为根据,以工程款未结清、房屋未交付未由,持续占有其所承建的部分房屋,包括2111号房。于某某两次向沛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白某某夫妇撬锁、并将其八十多岁的父亲送到该房居住。 

  沛县公安机关两次对白某某夫妇立案侦查,期间涉案房屋交付于某某。后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泉山法院认为白某某夫妇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作出无罪判决。于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泉山区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泉山区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予立案复查。 

  申诉人于某某委托代理人其母于小某因涉案房产问题多年来信访不断,信访风险较强,且该案系民转刑,民事诉讼长达十余年,案情复杂,该院按照年初制定的《关于第三方参与化解涉检信访案件实施办法》,邀请律师身份的政协委员深度阅卷,在厘清案情基础上,帮助申诉人寻求其他救助渠道,同时,精心选择包括居住地办事处人员在内的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就信访维稳问题共同做好工作。 

  本案重大复杂,由分管检察长冯文婕、控申科长邹效雪与承办人组成答复组,制定了详细周密的答复工作预案。为防止申诉人现场情绪失控,造成不良后果,邹效雪科长与案件承办人在答复会前与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于小某进行了沟通交流,使整个答复会稳定可控。本次答复会承办人将案情、诉讼过程、申诉审查处理结果及相关的证据材料首次以PPT进行展示,与会者耳目一新、一目了然。 

  会后,魏秀清处长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认为泉山区院前期审查工作做得扎实,法律文书说理到位; PPT展示案情方式新颖、效果显著;事先与申诉人沟通,保证了公开审查程序的有序进行,这些做法值得肯定,同时指出本次答复工作存在的不足。要求各区县院积极准备,本年度内均要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工作。参与观摩的各区县院控申科同志均发表了意见。副检察长冯文婕表示将虚心接受意见和建议,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争取今后公开审查工作取得更大实效。







  编辑:严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