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泉检建〔2020〕1号
某公证处:
本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你处办理的(2012)**证执字第42号、第43号、第54号、第55号执行证书,(2012)**证经内字第2600号、第2601号、第3640号、第36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工作中,存在未履行调查核实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审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对民间借贷、非金融机构的还款协议,办理具有强制执效力公证的,宜更加谨慎。”系争借款为民间借贷,还款协议为非金融机构的还款协议,你处并未对周某某、张某某与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打款凭证、银行流水进行调查核实,未能审慎核实借款合同及借条的真实性,导致周某某等人骗取你处公证书,并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向你处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撤销(2012)**证执字第42号、第43号、第54号、第55号执行证书,(2012)**证经内字第2600号、第2601号、第3640号、第36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二、严格遵守公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对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程序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文书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证程序,公证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公证条件、范围、程序办理。
三、提高公证质量。公证处内部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监督制度,细化工作标准,对于易发生问题的工作环节,尤其是涉及非金融机构的借款行为,公证员应尽到公正、审慎的核实责任,公证机构应加强重点监督审查,切实依法提高公证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预防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用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本院。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