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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谎称安排工作骗取钱财辩称是借款?泉山检察官:借条不是脱罪的护身符
2020-07-06 08:53: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虚构自己有能力将被害人钱某某、周某某安排至徐州市某医院工作,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某某、周某某人民币各10万元。

  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4日该案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开庭,泉山区检察院检察官韩峰出庭支持公诉。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一直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是诈骗而是借款。

  “我没有骗他们,我们之间是借贷关系。我从他们手里拿钱的时候,分别给他们出具了借条,也写了事情办不成时退钱给他们。而且,他们的事情,我也确实找人去办了,只是没有办成。”李某表示。

  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了当庭讯问。

  “你向被害人所说的认识的该医院副院长叫什么名字?”

  “…”(沉默不语)

  “你第一次收取被害人各5万元后,做了哪些帮助解决工作的事情?”

  “我给朋友吴某某打了电话,他以前把我儿子安排在这个医院工作。但他说办不了。”

  “吴某某是你所说的副院长吗?”

  “不是,他不是医院的。”

  “吴某某帮你儿子安排的是什么工作?”

  “是临时工。”

  “吴某某已经告诉你办不了,你为何不仅没有将钱退回去,反而再次向两名被害人要5万块钱”

  “我当时缺钱,就想编个理由弄点钱花,以后有钱一起还给他们。”

  “工作一直没有帮助解决,你也自知没有这种能力,为何不把钱退还给被害人?”钱被我投资了,后来这个公司的人也找不到了,我手头没钱,不然我就还了。”

  “你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一段时间内每周都有一笔约一万元的理财收入,为何不用于偿还两名被害人?”

  “我还得还其他人钱。”

  “你儿子名下房产谁买的?”

  “我帮他买的,都是我借来的钱。”

  法庭辩解阶段,辩护人以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为由,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被告人李某虽然刻意出具了借条,想以此作为脱罪的‘护身符’。但借条中的内容,依然清晰表明,这笔钱是用于帮助协调解决工作的费用。被告人李某虚构个人人脉及实力,诱使被害 人陷入错误认知,从而交付钱财。被告人既无帮助解决工作的能力,也无任何实质性地努力,而是拿着被害人的钱进行非法投资意图牟取暴利,还帮其儿子购置了房产。在被害人催要两年多的时间仍不予偿还,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已经暴露无遗。”公诉人在答辩中予以反驳。

  经合议庭合议,法院采纳公诉意见。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