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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驾车盗窃共享电动车 泉山检察官:“公车”岂能变“私车”?
2020-05-18 09:31: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把“公车”变为“私车”,因一时贪念,最终身陷高墙,可谓咎由自取。

  2019年2月,徐某某伙同周某某驾驶面包车前往徐州市泉山区某地,以搬运方式窃取江苏某科技公司共享电动车(定制款)两辆。后二人拆去被盗车上的GPS定位器,并将车辆停放于周某某家中。

  2019年10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徐某某、周某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徐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泉山区法院判处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把共享单车变为“私车”使不得,本来就是别人的东西,怎么好顺手牵走?古人说,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