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删改旧《药品管理法》中关于拟制假药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办理将产生影响。为妥善处理新旧《药品管理法》过渡期间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的办理,泉山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修订产生的影响。
一是迅速梳理审查逮捕阶段的、提起公诉未开庭的、提起公诉已开庭的、进入二审阶段的、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特别是“以假药论”的案件,做到心中有数,为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打下基础。
二是主动与泉山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对接,研讨在办假药类案件的处理。对于在办的已经鉴定为“以假药论”的案件,研讨重新鉴定的可能性,对已经采取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研讨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正在侦查的案件研讨取证方向、取证内容等事项。
泉山区院第二检察部继续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新《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下一步将持续关注件进展,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商,依法做好新旧法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