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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戚广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0-09-21 09:39: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泉检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戚广连,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宾馆集资建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戚广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广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戚广连在徐州市泉山区经营的江苏国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年息15%到36%的高额利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与马某某等163名投资群众签订借据,实际投资额合计人民币15308万元,已返还投资群众本金及利息等合计人民币1411.595万元,实际损失额合计人民币13896.4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审计报告、借据等物证、书证;

  2.证人戚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戚广连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广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广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丹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戚广连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