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本次认罪认罚从宽控辩协商已完成。”近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在徐州市看守所完成了首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并将录制于执法记录仪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刻录成光盘封存。
控辩提前协商,确保辩护人“只跑一趟”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委托的辩护人为外省律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态势下,为了节约诉讼资源,确保控辩协商顺利进行,此次协商前,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李某某的辩护人进行协商,在电话中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构成自首及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据及理由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使得控辩双方初步达成一致。
规范控辩协商,全程录音录像
此次同录工作,泉山区检察院严格按照省、市院的规定进行逐人录制。由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全程参与。协商过程由员额检察官主持,检察官助理进行录制。在录制过程中,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对于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对嫌疑人进行告知,打消犯罪嫌疑人心中顾虑;由员额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事项,依次对拟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提出理由、依据和计算方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针对犯罪数额及量刑建议存在疑问的地方,由员额检察官进行了部分证据开示并说明,后辩护人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补充说明了相关法律意见。通过控辩双方共同努力,达成认罪认罚的良好效果。
实行认罪认罚新举措,取得良好效果
“感谢您前期的沟通和对李某某的开解,目前他情绪比较稳定,希望他汲取教训,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承办检察官的手机上收到了这样一条信息。辩护人表示有了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使得控辩协商更加清晰透明,更有效保障了辩护人的合法权益。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让控辩双方感受到了制度的温暖。
【检察官·说】
江苏省检察机关制定下发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指导意见(参考)》,切实保障了认罪认罚控辩协商的真实性、自愿性,提高了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加强了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