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世纪90年代,各学校陆续开展聘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工作。历经二三十年的试水,法制副校长工作从起步、发展到逐步规范。如今,不少地方已经实现了法制副校长的全覆盖,甚至《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将法制副校长这一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对于增强青少年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还应该看到的是,近年来中小学校园里的暴力与欺凌事件屡见报端,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调查显示,有49.6%的初中生遭受过言语形式的校园暴力,有19.1%的初中生在校园里遭受过身体上的暴力伤害。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依然淡薄。2016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公布的一项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群体的研究数据显示,64.7%的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虽然我们不能把这种结果完全归结于法制副校长制度的不足,但可以肯定的是,法制副校长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还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制约了法制教育的整体效果。一方面,法制副校长主要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选聘,他们的本职工作已经令他们分身乏术,再挤时间到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时间和精力都难以保障。另一方面,法制副校长的职能定位是负责学校法制建设的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法制建设的领导、沟通、协调、教育工作。根据2003年《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法制副校长主要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帮教措施、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等六项职责,但从实际执行来看,能坚持每年到所在学校上两次法制课已经算是正常履职了。
一份对20多个省份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这些省份中,87.5%的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但对于法制副校长所发挥的作用,22.8%的被调查者认为“发挥了积极作用”,72.8%认为“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4.4%认为“没有作用”。当务之急,还是要把法制副校长这一制度及时吸纳到国家青少年保护和学校普法教育立法中去,健全法制副校长选聘、培养、激励、责任机制,保障工作开展的专项经费,提高法制副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话语权,让他们真正成为中小学生成长道路上的法制护航员。
(《检察日报》2017年3月15日 作者:王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