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共租房盗窃能否认定为“入户盗窃”
2017-11-22 11:42:00  来源:

【案情】

2017626日,张某至徐州市泉山区某小区伺机实施盗窃,张某采取用手拨门栓的方式进入某单元502室被害人方某及其朋友王某等四人租用的住房,在被害人方某、王某共同使用的卧室内盗取桌子上的黑色皮包一个,随即被正在睡觉的方某发现并对其进行追赶,张某遂逃走,在被害人追赶过程中张某将盗取的黑包扔至该楼四楼楼梯口后离去。被盗包内有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20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进入他人共同租住的房屋盗窃能否认定为入户盗窃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成立入户盗窃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能成立入户盗窃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指住所,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就本案而言,张某进入实施盗窃的场所是方某、王某共同居住的卧室,不管是二人共同居住的卧室,还是四人共同租用的房屋,对于他人和外界来说均具有隐私性和排他性,虽然四人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但合租的房屋系生活所用,具有私人住所的特点,应当属于刑法上的


 (《江苏法制报》2017731日 作者:夏艺芳)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