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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分居后丈夫贷款未还非共同债务妻子无责
2019-09-09 11:12: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李老太向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自己的退休工资被孙某申请强制执行了,而她并不认识孙某,也没有向孙某借钱。

  原来,李老太太的前夫王某于2010年成立了一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7月,王某的公司向孙某借贷13.16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和《借款保证书》。后因公司资金链断裂,王某无力偿还。2015年11月24日,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李老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有转账记录,有借据,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发生在王某和李老太的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由于李老太未出庭,未提供证据证明债务是王某的个人债务,判决王某、李老太偿还孙某借款13.16万元及利息。

  李老太直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被法院扣划了其工资后才知道自己“被贷款”“被还款”。那么王某向孙某借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老太是否有义务提供证据证实借款是王某的个人债务呢?

  经邻居和居委会证实,李老太和前夫王某早年都在一家造纸厂上班,2001年两人分居便不再共同生活,但直到2015年12月二人才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外,检察官从王某与李老太的家庭、夫妻关系、经济状况等多方面查明,涉案借款是王某的个人债务,李老太既没参与,对王某各项借款都不知情,也没有共享利益。

  2019年1月5日,徐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5月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

  日前,徐州中院采纳了关于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判决驳回孙某对李老太的诉讼请求,终止了对李老太退休工资的执行。

  【检察官释法】

  办案检察官认为,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中不知情、未受益的一方。现实中,由于未参与、未受益的一方,不仅缺少何时、何地、借了多少钱等关键信息,而且要证实诸如“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未发生的事”非常困难,所以才出现李老太这样因为一纸结婚证而“被贷款”的现象。

  2018年1月18日,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还将夫妻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调整,由债权人举证。按照解释规定,应当由孙某证实涉案债务用于王某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发表于2019年9月8日《法制日报》06版,作者:唐颖、高岩岩)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