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趁朋友醉酒盗走和田玉 泉山检察官:防范熟人作案
2020-04-14 08:59: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有贼偏偏相反,抓住熟人疏于防范的心理,盗窃其物品。

  2019年3月的一天凌晨,何某某进入徐州市泉山区某小区一户六楼住房内,这里是何某某的朋友刘某某、王某某的住所。何某某趁刘、王二人醉酒熟睡时,盗窃刘、王二人的和田玉财神图案挂坠一块、和田玉原石一块。经认定,被盗和田玉财神图案挂坠价值人民币5000元,被盗和田玉原石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二被害人对何某某表示谅解。2019年12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何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熟人偷上门的案件时有发生,被害人对“身边人”疏于防范,犯罪嫌疑人对环境往往较为熟悉,作案更容易得手;在生活中,对“熟人”应保持一定的警惕,妥善保管财物,在家中尽量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即使存放也应放在不引人注意或不易被发现的地方。不给心怀不轨者可乘之机。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