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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通过网络平台介绍“小姐” 泉山检察官:坚决打击“涉黄”犯罪
2020-07-09 08:59: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俗语有云:“饭饱思淫欲,饥寒起盗心”。有些人未洁身自好,喜欢去嫖娼。而正是因为有市场,所以就有了某些人介绍、容留女青年从事卖淫。该些人认为,我们仅是从中介绍,又不是实际参与卖淫,不应定为犯罪。殊不知,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刑罚处罚。

  2019年1月至2月间,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平台,多次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嫖资。

  2019年底,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一案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最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且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打击卖淫嫖娼行径,同时对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亦是着重打击。其中,对于介绍多人卖淫、有严重性病人卖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等,均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作为公民,理应洁身自好,坚决抵制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