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防控的特殊时期,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犯罪。
2月21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艾新平和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李彬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出庭公诉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冒充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绑架案。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以绑架罪判决被告人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纵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悔过自新。
2020年1月23日,外地无业人员纵某某为偿还个人欠款,趁被害人独自开车门之际,持刀蒙面进入车内,自称从武汉返回的新冠病毒感染者,逼迫被害人半小时内筹集人民币30万元,并在其联系亲友筹款时参与通话,以传染病毒、同归于尽为由要求被害人亲属准备30万元赎金。因害怕网络转账留下痕迹,纵某某要求被害人亲属给其现金,被害人收到转账后,将钱提取到银行卡内。纵某某要求被害人妹妹将银行卡送至约定地点并充当人质,由被害人到银行提现交付后赎回其妹妹。民警趁交换人质时将纵某某抓获。
案件发生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泉山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按照高检院关于同步抓紧抓好疫情防控与司法办案两不误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查,并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确保精准办案、安全办案。
主动引导侦查,快捕快诉提高效率
春节后上班第一天,艾新平检察长立即带领办案组审查案件,查阅卷宗、讯问被告人,与侦查人员进行视频会商,次日即批准逮捕,同时对该案是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被告人是否是新冠病毒感染者、作案动机等提出说理性补充侦查意见。
为快速准确打击犯罪、办好该案,泉山区检察院还主动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通过视频补查复核案件有关关键证据,进一步完善证据链,夯实定罪量刑证据,缩短办案时间。2月17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艾新平检察长带领办案组讯问被告人,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2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下联动,检察一体化办案
鉴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和案件特殊性,泉山区检察院自受案之初便向省检察院、市检察院汇报了该案,省、市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同步跟进,通过视频会议就侦查方向、证据收集、案件定抢劫还是绑架等重难点问题进行指导,并提出明确纵某某是否存在疫情传染的现实危险或隐患、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引导侦查机关深挖证据、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等意见。在省、市检察院指导下,泉山区检察院密切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全程介入引导侦查,有效固定了被告人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赎金、钱款筹集方式与交付时间等关键证据,最终确定以绑架罪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
适用认罪认罚,精准提出量刑建议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当天,泉山区检察院主动通知辩护律师,提供电子卷宗光盘,展示检察机关自行取得的证据,并为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提供帮助。在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被告人陈述、辩护律师意见后,该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此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案件事实、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相关量刑情节,泉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远程视频公诉,提升办案效果
由于受疫情影响,2月21日,审判机关通过互联网远程审理该案。合议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通过互联网参加庭审。艾新平检察长通过视频系统出庭支持公诉,法院采纳了全部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判息诉。
从严防控,消除疫情风险
为确保疫情防控和司法办案两不误,泉山区检察院主动引导侦查机关、看守所查清纵某某健康状况,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并查询其出行记录、手机漫游记录、询问其亲友查核其真实行踪,从而确定其并未感染病毒,同时叮嘱被害人及亲属做好隔离防控工作,切实消除病毒传播风险。目前,办案人员、涉案人员均已过14天隔离期,健康状况均正常,实现了依法办案与疫情防控的效果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