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闹致同学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2017-11-22 11:31:00  来源:

【案情】

朱明、张小奇二人同为小学五年级一班学生,王成名为该校五年级二班学生。课间,朱明和其他同学在教室内嬉闹,张小奇发现后,上前劝阻。随后,朱明推搡了张小奇,并将张小奇推出教室,碰到了在课间休息的王成名的头部,造成了王成名左眼睑受伤,张小奇牙齿受伤。随后,该学校将二人送往医院治疗。后张小奇花费307元,王成名被诊断为左眼机械性外伤,花费医疗费8255元。

后因赔偿未果,王成名及其法定代理人将朱明及法定代理人、张小奇及法定代理人、李楼镇中心小学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医疗费8255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等1279元,共计9534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成名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李楼镇中心小学是否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楼镇中心小学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由朱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朱明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发生在学校课间,虽然因朱明而起,但是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以上三条可知,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未成年人造成的,则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只能减轻。如果造成此损害时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整个过程中,未有教师或者管理人员到现场及时到场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

 (《江苏法制报》2017420   作者:高岩岩)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