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06年11月,刘某某设立某抵押贷款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母邱某某),后于2009年、2012年两次变更公司名称,刘某某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某以该投资公司为平台,以本人为借款人、以彦灵投资公司为担保人,约定支付1.5%至3%的月利息,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再对外出借,通过赚取息差获取利益。截至2012年7月上旬,刘某某与约900名集资参与人签订前述借款及担保协议,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3000余万元。刘某某将所吸收的公众资金大部分用于对外出借,扣除已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外,尚有人民币10000余万元未归还。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被依法判决
2018-03-15 16:17: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卓小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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