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喻某某被依法判决
2018-03-15 16:17: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喻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一案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中旬,喻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从事银行过桥业务、在外承揽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本人为借款人、以某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公众140余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8000余万元,扣除已归还的本金、利息人民币7000余万元,其非法吸收的资金共计有人民币11000余万元未归还。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间,喻某某吸收的前述社会公众资金共计有人民币7000余万元被其用于对外投资工程项目或者因其投资虚假的工程项目而被他人骗取。

  截至2011年8月间,喻某某因长期向社会公众大量集资且需支付巨额利息又无任何投资收入,遂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归还集资参与人陆某某等人的巨额集资款项。自2011年9月16日至2011年10月初,喻某某明知自己资金链已断裂,无偿还能力,仍虚构自己从事银行过桥业务或者自己在外承揽工程急需周转资金为由,以十天2%至10%不等的高息为诱饵,欺骗11名集资参与人向其放款,共计骗取人民币600余万元。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