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杨某某集资诈骗一案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11年7月,杨某某注册成立某担保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间,杨某某在本市泉山区某写字楼租用办公地点,采取互联网刊登招聘广告、设置门头广告等公开方式,在明知“徐州某玻璃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已濒临停产、“徐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安排公司员工以投资上述两个公司的名义做宣传,通过夸大公司实力,并承诺年利率18%-36%不等的高额利息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先后与郝某某、陈某某等30余人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00余万元。集资款除小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本息以及公司正常开支外,其余大部分被杨某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使用,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余万元。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被依法判决
2018-03-15 16:17: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卓小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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