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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甲等三人被依法判决
2018-03-15 16:18: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徐某甲、徐某乙、朱某某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一案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08年1月间,徐某甲、徐某乙经预谋后,在徐州某写字楼成立某投资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煤炭为名,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宣传,向业务员昝某某、王某某等人支付25%-45%的高额提成,再由业务员以高息3%-3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08年1月至5月,徐某乙在上述地点接受投资金额,打印投资合同、支付高额提成等业务,全面负责吸收公众资金。2008年5月徐某乙离开徐州后,朱某某按照徐某乙之前的模式,安排贾某某等人接受投资金额、打印投资合同,计算并支付高额提成等业务,后将吸收的资金打给徐某甲。2010年8月,朱某某离开徐州后,徐某乙又全面负责公司的吸收资金事务,自2008年至2012年,该公司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资金由徐某乙自行处置或者打入徐某甲账户。上述资金仅小部分用于投资煤炭,其他资金被用于高额提成、肆意处置或购买房产、汽车、高额消费等个人挥霍,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等570余人共计人民币6300余万元无法偿还。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