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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昝某某被依法判决
2018-03-15 16:18:00  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昝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08年至2012年间,昝某某得知徐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徐州某投资公司经营煤炭、石油等业务需要资金,利用在徐州某保险公司工作的便利,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该保险公司的客户宣传介绍,许以5%-26%的高额年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0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昝某某许以15%-30%的年息让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对外宣传介绍,其业务员许以5-25%的高额年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19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600余万元,业务员吸收资金后交给昝某某。昝某某将自己吸收的资金和业务员吸收的资金交给徐某某等人使用,获得30%-45%的利息。

  编辑:卓小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