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泉检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许靠,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许靠因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靠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许靠经他人介绍,谎称有熔喷布出售,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了销售1吨熔喷布的协议,约定价款人民币44万元。被害人李某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被告人许靠骗取上述钱款后用于网络赌博,输光后报警。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许靠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还人民币1万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靠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嘉
检察官助理:张喜鸽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靠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