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不懂法,不曾想触犯了法律,现在知错了也很后悔,因为家庭确实困难,真心感谢检察官能够对我从轻处理。”“我认罪也认罚,以后保证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近日,一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听证会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两名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被告哽咽着说道,声音充满了感激和悔意。
李某某多年养鸟玩鸟,王某某有花鸟门店,二人有着共同是兴趣爱好。2019年底的一天,被告李某某明知玫瑰鹦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5只玫瑰鹦鹉销售给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亦在明知的情况下予以收购。此外,被告王某某又向他人(另案处理)出售6只“小太阳”鹦鹉,经司法鉴定,上述涉案鹦鹉分别为东部玫瑰鹦鹉、绿颊鹦哥,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某、王某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为增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拓宽监督范围,切实提升公益诉讼的社会认知和检察监督的权威,该院专门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对该案的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并就民事赔偿数额酌减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基本案情、相关证据及拟处理决定,并向人民监督员重点介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案鸟类获得方式、用途、存活的现状,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咨询意见和两名当事人的具体经济情况等情况。随后,二被告就案件事实和赔偿数额问题作了深刻的认罪悔罪陈述。
监督活动后,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将办案过程及赔偿数额拟定等事项主动置于社会监督下的做法表示充分肯定,认为检察机关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的决心、司法为民的情怀,实现了多方共赢。希望今后能更紧密地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共同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主持人张春玉副检察长表示,该院会充分考虑各位代表的意见及综合表决结果,依法对该案作出最终决定。今后,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升公益诉讼的社会认知度,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