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六)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七)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八)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九)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十)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一)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十二)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十三)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如发现检察人员有违反“三个规定”等行为,请拨打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电话:0516-68963915,邮寄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泰山路36号泉山区检察院(检务督察),我们将认真核查,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