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六稳”“六保”工作大局,推动企业破产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有效化解企业破产难题,营造更好的法治营商环境,9月10日,泉山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会签《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
该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一是建立破产案件信息通报机制。针对实务中出现的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股东恶意变更、注销登记、企业财产线索查找困难、管理人调取档案资料不便利的情形,《意见》明确区法院在作出受理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裁定后及时书面通报区检察院、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检察院收到通报后,对办案中发现该企业的财产线索及时通报区法院。区行政审批局接到通报后,暂缓受理该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通报后,将本单位对该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告知区法院。区法院因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分配完结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及时通报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告知破产企业管理人依法履行注销登记职责。区法院指定的企业管理人调取企业财产情况、有关档案资料时,区检察院、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是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该《意见》规定,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重大债权虚假申报,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故意销毁财务会计凭证,审计、评估、鉴定重大失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有侵害可能的情形,区法院、区检察院、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互移送相关线索,并依法进行处置。区法院、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涉嫌犯罪,向侦查机关移送线索后未得到依法查处的,可以向区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由区检察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三、建立破产案件沟通联络机制。《意见》规定区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区检察院、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管理人遴选、听证会、债权人会议等。四家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并解决法律适用、社会风险防控、疑难复杂问题等,共同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敏感、社会反应强烈以及上级部门督办的问题线索,可以随时互派或互邀人员进行会商、研讨。
会签仪式结束后,四家单位对当前破产工作进行深入的座谈交流。张春玉副检察长表示,泉山区检察院始终坚持“监督与支持、维权与维稳、纠错与解纷并重”的共赢理念,不断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共同规范企业破产工作,共同探索创新工作制度,共同提高司法与执法效率和效果,有利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等重大风险,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